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於交代之日,根據總分類帳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造具當日日計表及各重要科目餘額表,交付後任,後任即根據與帳簿核對餘額,並檢查其內容,在帳簿上雙方蓋章證明,並由後任在啟用帳簿日期表簽名蓋章。
對於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105條,這條條文規定了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的程序,包括造具當日日計表及各重要科目餘額表,交付後任,後任核對餘額並檢查內容,最後在帳簿上雙方蓋章證明,並由後任在啟用帳簿日期表簽名蓋章。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財務交接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防止財務資料的操弄和不實。這條法條的相關範例可以從案例中找到具體的交接程序和遵循情況,這樣的案例可以提供對法條的具體應用和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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