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辦會計人員於交代時,應將所經管各種圖章、文件、傳票、帳簿、報表及經辦未了事項,造具清冊,交付後任,並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蓋章,以一份留存原單位及農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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