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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種傳票經下列各款人員簽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該款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等授權人。 二、單位之會計人員及主辦人員。 三、關係現金、存放款、票據及證券保管、移轉事項之出納人員。 四、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事項之主辦業務人員。 五、製票人員。 六、登記人員。
  2.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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