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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編製記帳憑證: 一、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二、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三、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 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 五、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 六、其他與規定不合。
  2. 整理結算及決算轉列帳目事項得逕製記帳憑證,並視需要附具計算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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