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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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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編製記帳憑證: 一、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二、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三、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 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 五、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 六、其他與規定不合。
  2. 2.整理結算及決算轉列帳目事項得逕製記帳憑證,並視需要附具計算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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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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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編製記帳憑證: 一、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二、支出性質或其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