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根據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會計期間內的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這表示農會在處理財務時,必須確保支出與收入是相互配合的。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持財務的平衡和透明度,確保資金的適當流動和使用。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說明和相關案例,可以舉出農業合作社接受政府補助的情況,補助款應當列入當年度的收入,並且需要根據相關稅務法令計算營利事業的所得稅。这就是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4條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