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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財產係指各農會置備之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及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固定資產,包括各該財產之專用配件及備件在內,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
  2. 前項財產之分類依附表一規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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