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事業本部及其分部之現金收入傳票,應先經出納收款蓋章,轉帳收入傳票應先由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或渠等授權人員辦理轉帳並蓋轉帳戳記後憑以記帳。
抱歉,我不知道82條金融事業本部及其分部之現金收入傳票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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