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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事業之支出傳票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人員或等授權人員簽章不得支付或轉帳。但現金之支付,關係客戶之提領存款、匯款者,得依農會分層負責規定,經對印鑑相符及記帳後交出納或櫃員付款,再送專任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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