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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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參加共同經營事業應繳納共同經營機構出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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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各級農會參加共同經營事業需繳納共同經營機構出資金。這表示農會在參與共同經營時有財務上的責任和義務。這也是為了確保共同經營事業的順利運作和資金來源。 參考資料: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該條規定各級農會本身經營之業務,得比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9款規定『依法經營之合作社』免納營業稅。舉例,某農會參與共同經營農產品市場時,需依法繳納相關稅費,以確保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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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