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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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會),由出資農會各推派代表一人,依左列規定組織之: 一、管理委員九人,監察人三人,但出資農會代表在十二人以下者,除一人為監察人外,其餘為管理委員。 前款管理委員、監察人由出資農會按出資比率互選。 但出資農會持有資金比率超過總資金百分之八以上之代表,其當選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並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為法定代表人。由管理委員互選之,監察人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三、九人以下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應按出資比率產生。 四、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之任期均為四年,其因農會改選或因其他事故,得由原產生農會另派代表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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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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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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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