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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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選舉候選人登記,均應自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五日內,填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各該農會辦理登記。其登記為上級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並應檢附所屬基層農會出具之資格證明。
- 2.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並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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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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