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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應於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前六十日在農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農事小組公告,敘明選舉人名冊於農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七日,當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或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於公告日之前有異動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更正。
  2. 農會應於申請更正截止之日起三日內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經確定之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一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份函送上級農會,一份存查。
  3. 前項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於投票前發現選舉人有農會法第十八條情形之一者,由農會報經主管機關准後逕予更正或於投票日經指導員同意後更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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