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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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農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 2.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
- 3.全國農會籌設時,其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全國農會籌備會籌備員互推四人。 二、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 4.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成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集之。
- 5.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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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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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