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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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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農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2. 2.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農會理事長召集之。
  3. 3.全國農會籌設時,其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全國農會籌備會籌備員互推四人。 二、主管機關派(聘)之代表三人。
  4. 4.前項資格審查小組由成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集之。
  5. 5.資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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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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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規定:「農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下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