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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2.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副知候選人,並由農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及書面通知候選人。
  3. 農會為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應洽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警察、戶政、地政等相關機關(構)依法提供候選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戶籍及地籍等資料,並副知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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