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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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不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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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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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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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