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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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下: 一、農事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具同意書者,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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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農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下: 一、農事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農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具同意書者,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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