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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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9條的規定,農會選舉和罷免應該要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和計票員來辦理投票和開票事宜。如果是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每一個投票所都應該有一位監票員,由農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發票員、唱票員和計票員由農會的聘任職員擔任,如果聘任職員不足,則可以由農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如果是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則需要置監票員二人、發票員、唱票員和計票員各一人。監票員由選舉人或罷免案的投票人互推,無法互推時可以由主席指定;發票員、唱票員和計票員由農會的聘任職員擔任。如果農會要聘請當地公正人士辦理選舉事務,則應該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範例資料:根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相關規定,農會在舉辦選舉時需要遵守上述的程序,並且在聘請當地公正人士來協助選舉事務時,需要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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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