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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之選舉,除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選舉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組長,次多者為副組長外,按其應選出名額,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2.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3. 前二項之抽籤,候選人未在場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指導員代為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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