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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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之選舉、罷免,開票完畢後,選舉票應集中包封,並在封面書明農會名稱、屆次、種類、選舉票、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監票員會同會議主席、指導員驗簽後,交由農會妥為保管,俟下次改選完畢後焚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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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28 條規定了選舉票的處理程序。在選舉完畢後,選舉票應該由監票員會同會議主席和指導員共同驗簽後封存,並且在封面書明農會名稱、屆次、種類、選舉票、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資訊。接著交由農會妥為保管,直到下次改選完畢後才能焚燬。 參考資料來自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28 條,並且根據農會選舉罷辦法第 28 條之一的規定,選舉票的保管程序可以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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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