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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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改選後之首次理事、監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投票完畢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由出席會議之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逾期不召集或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原任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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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項法條是指,在農會改選後,首次理事、監事會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投票完畢之日起十日內召開。會議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並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如果超過規定時間不召集或者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無法行使職權時,則由主管機關指定原任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以上述法條為例,其依據是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36條。根據 82 年 11 月 15 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8284785 號函釋,對於首次理事、監事會的召集問題,可參考對應的法條進行適用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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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