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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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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通知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農會提出答辯書,逾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被罷免人為理事長者,由農會總幹事通知之。
  2. 2.前項答辯書應副知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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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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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1 條規定:「農會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通知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