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40 條
快速跳轉
農會查明罷免申請書連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農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連署人申請撤回連署後,不足法定人數者,應於收到該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之,並副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40條,當農會查明罷免申請書連署人有虛假情況時,或是在提出罷免申請書後三日內,原連署人提出撤回連署並未達到法定人數時,農會應在收到該申請書後五日內退還之,并且通知主管機關。且依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即使在特定期限內申請書不合規定,依然不能影響候選人的資格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