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員代表、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理事、監事之罷免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
- 理事長、常務監事之罷免案,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達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
- 農會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其出席人數未達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否決罷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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