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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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之罷免案,經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同一任期內,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及理由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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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47條,該被否決的農會罷免案在同一任期內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提出罷免。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在同一任期內不斷提出相同的罷免案件。例如,如果有一位農會成員在同一任期內被提出過罷免案並且被否決,則同樣的理由在該任期內不得再次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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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