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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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任農會總幹事符合下列要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並公告為績優總幹事: 一、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
- 2.中央主管機關對未予評定為績優總幹事者,應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轉知其本人。有異議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 3.績優總幹事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無須辦理成績評定及面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逕予評定其為合格人員。但申請登記其他農會時,仍應踐行遴選程序。
- 4.績優總幹事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除其他候聘登記人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計分基準計算總分達九十分以上外,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評定其他候聘登記人為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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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也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復審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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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