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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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於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資格,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各款所定情形。 二、曾犯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之罪,且未有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
- 2.現任總幹事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原任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其屆次考核成績評列乙等以下者,受理登記機關應不准予其登記該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且該農會次屆理事會不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續聘之。
- 3.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歷年資及第三款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算至主管機關公告之登記起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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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3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解釋。
- 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 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
- 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條文
- 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但書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會法 第 25 條條文
- 農會法 第 25-1 條條文
- 農會法 第 25-2 條條文
- 農會法 第 46-1 條條文
- 農會法 第 47-1 條條文
- 農會法 第 47-2 條條文
- 農會法 第 4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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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