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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於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資格,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各款所定情形。 二、曾犯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之罪,且未有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
  2. 現任總幹事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原任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其屆次考成績評列乙等以下者,受理登記機關應不准予其登記該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且該農會次屆理事會不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續聘之。
  3. 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經歷年資及第三款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算至主管機關公告之登記起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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