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會法47-3

快速跳轉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2.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3. 3.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3

(0740104 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總幹事之聘任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暴力介入農會之各種選舉及農會總幹事之聘任,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其行為之處罰。並於第三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0770607 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總幹事之產生過程,包括登記、遴選與聘任等三個階段,爰於第二項增列對於以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或遴選者,亦應加以處罰之規定,以防止暴戾行為之發生。   三、第三項未修正。

(1051115 制定)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將原條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元」修正為「新臺幣」,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脅迫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740104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暴力介入農會之各種選舉及農會總幹事之聘任,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其行為之處罰。並於第三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077060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總幹事之產生過程,包括登記、遴選與聘任等三個階段,爰於第二項增列對於以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或遴選者,亦應加以處罰之規定,以防止暴戾行為之發生。   三、第三項未修正。

(1051115 制定)

一、原第一項修正,列為本條文。將原條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元」修正為「新臺幣」,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47-3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4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4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