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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農會法 第 4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3.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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