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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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一、縣(市)、鄉(鎮、市、區)、地區農會為縣(市)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各級農會為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全國農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 2.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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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農會法第25條之1,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縣(市)、鄉(鎮、市、區)、地區農會為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各級農會為直轄市主管機關、或全國農會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其中,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例如,如果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未能在規定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機關辦理登記,則將不予受理。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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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