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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一、縣(市)、鄉(鎮、市、區)、地區農會為縣(市)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各級農會為直轄市主管機關。 三、全國農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2. 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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