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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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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經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二、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三、經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四、無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切結書。 五、同意主管機關委請相關機關(構)查詢申請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資料之同意書。
  2. 2.前項各款文件應於登記時備齊,交付受理登記機關。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登記;其需增補資料者,應於登記截止日前交付受理登記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3. 3.主管機關為評定績優總幹事與審核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應洽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警察等相關機關(構)依法提供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等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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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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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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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