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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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在全國農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其餘各級農會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 2.受理登記機關為辦理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應組成審查評定小組;其成員七人至九人,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農政、金融(財政)、戶政、教育、警政、法制等相關機關(單位)及農業改良場、上級農會等代表、學者專家派聘之,並自成員中指派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 3.前項審查評定小組會議,應邀請政風人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4.受理登記機關應於登記截止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經審查結果不符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或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有異議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資料,向受理登記機關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受理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 5.受理登記機關對申請復審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召開審查評定小組會議完成復審。
- 6.受理登記機關應於完成復審審查或確認無復審情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准予登記者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之成績評定,並造具名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面談。
- 7.審查評定小組對總幹事候聘登記人所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之資料,以候聘登記人於登記截止日前所檢送之證明文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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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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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復審名詞
- 農會法 第 25-1 條條文
-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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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