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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併同提出申請。
  2. 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事項,及興辦事業計畫之內容、格式及審查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容許使用同意書或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休閒農場範圍內有公有土地者,應副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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