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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26-1

  1. 1.休閒農場依第三十條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設施,得依法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已取得容許使用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二十款或第二十一款休閒農業設施,在不影響休閒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休閒農場經營前提下,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2. 2.前項申請之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結合情形,並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後,始得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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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26-1 條規定:「休閒農場依第三十條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設施,得依法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