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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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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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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經營者。 三、場址。 四、經營項目。 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 六、
核
准休閒農業設施項目及面積。 七、核准文號。 八、許可登記證編號。 九、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事項。
依
第二十八條
規定核准分期興建者,其分期許可登記證應註明各期核准開放面積及各期已興建設施之名稱及面積,並限定僅供許可項目使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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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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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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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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