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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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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經營者。 三、場址。 四、經營項目。 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 六、准休閒農業設施項目及面積。 七、核准文號。 八、許可登記證編號。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2. 2.第二十八條規定核准分期興建者,其分期許可登記證應註明各期核准開放面積及各期已興建設施之名稱及面積,並限定僅供許可項目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31條,報告中沒有提到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款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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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經營者。 三、場址。 四、經營項目。 五、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