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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休閒農場依本辦法辦理相關申請,有應補正之事項,依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未完全,不予受理。
  2. 休閒農場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之: 一、申請籌設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休閒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二、場域有妨礙農田灌溉、排水功能,或妨礙道路通行。 三、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四、有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五、經其他有關機關、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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