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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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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2. 2.前項查核結果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其相關法令處置。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依相關法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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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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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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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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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