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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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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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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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40519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規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71029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90526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為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調整,爰修正本條,將省主管機關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0840519 制定)
規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7102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890526 修正)
為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調整,爰修正本條,將省主管機關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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