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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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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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6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在這段法條中,根據相關修正條文,津貼經費的負擔由中央全額承擔,而不再需要直轄市或省轄區域負擔。這代表著中央政府將全額負責支付津貼經費,以確保老年農民的福利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這樣的修改意在加強中央政府對於老年農民福利的支持,並且提高老年農民在全國範圍內的福利均等性。
立法沿革 4 版
(0840519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71029 全文修正)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申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941213 修正)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增加津貼新臺幣一千元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1202 修正)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後段,有關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增加之新臺幣一千元所需經費移列,並定明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所增加之福利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 主管機關名詞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後段,有關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增加之新臺幣一千元所需經費移列,並定明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所增加之福利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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