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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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因中央主管機關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得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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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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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40519 制定)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百分之七十,省負擔百分之三十。
立法理由明定辦理老年農民福利金經費之來源與各級政府應負擔比率。
(0871029 全文修正)
老年農民因中央主管機關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得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補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八十四年六月八日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排除條款規定,有超越本條例之嫌,並已有二件行政訴訟遭撤銷。故針對因該規定致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得申請補發。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 2 條條文
(0840519 制定)
明定辦理老年農民福利金經費之來源與各級政府應負擔比率。
(08710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八十四年六月八日施行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排除條款規定,有超越本條例之嫌,並已有二件行政訴訟遭撤銷。故針對因該規定致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得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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