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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2.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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