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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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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推廣部主任、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為之。必要時,得邀請會務部主任列席。
  2. 2.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農、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
  3. 3.未設保險部或推廣部者,應由實際辦理本保險或推廣業務之部門主管擔任第一項之審查小組成員。
  4. 4.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了農會審查農民參加保險資格的相關事項。根據第1項,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推廣部主任、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二人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會務部主任列席。第2項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的選任條件,並明確了其職責。第3項則規定了審查小組的召集與組成方式,以及主席的互推方式。 與以上條文相關的參考資料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該條文中條列了農會法第12條規定的農會會員與非農會會員參加農保的資格要求。這些規定對於農會審查農民參加保險資格提供了具體的指引和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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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推廣部主任、保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