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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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至少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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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的申請人需要受到審查小組的審查,審查小組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的人員至少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這是為了確保審查程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權益。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 條 (89.06.1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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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