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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至少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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