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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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會員以第二條第一項實際從事農業之各款資格,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時應與下列會員資格一致: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自耕農會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佃農會員。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佃農會員。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自耕農會員或佃農會員。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雇農會員。 六、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現從事農業推廣工作會員。 七、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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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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