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月共同提繳。
  2.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3.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4.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