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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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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月共同提繳。
  2. 2.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3. 3.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4. 4.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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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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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90522 制定)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農民自願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共同提繳,作為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資格條件:    (一)為使農民得於六十五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作為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現行農保被保險人有未滿六十五歲且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該等農民已領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作為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為避免重複享有政府資源,故排除為本條例適用對象,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因農保為自願性加保,為避免農民於農保退保後要求繼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於第三項明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1150127 修正)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被保險人。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   第二項第二款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其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申請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及農務工作具有時段性,復考量社會就業已趨多元,勞工從事勞務工作可能同時兼職從事農務工作而具有雙重身分及收入來源。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倘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期間名詞
(1090522 制定)

一、為鼓勵農民自願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參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共同提繳,作為農民退休生活保障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資格條件:    (一)為使農民得於六十五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作為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提出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申請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現行農保被保險人有未滿六十五歲且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該等農民已領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作為退休經濟生活保障,為避免重複享有政府資源,故排除為本條例適用對象,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因農保為自願性加保,為避免農民於農保退保後要求繼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爰於第三項明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

(1150127 修正)

一、鑑於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及農務工作具有時段性,復考量社會就業已趨多元,勞工從事勞務工作可能同時兼職從事農務工作而具有雙重身分及收入來源。   二、為鼓勵青年從農,穩定農業勞動力,確保糧食安全,對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且無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提供渠等在無其他職業退休金保障情形下,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機會,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不至於因未有退休保障而降低留農誘因。爰增列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渠等亦有退休金之保障;第二項序文、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前述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其農業經營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以符合輔導青年農民以農維繫生計並以之為業之政策目的。此外,倘同時兼職農業及勞務工作,仍應以農為業,爰參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有農業以外職業者,其所支領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不得高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全年總額之一點二五倍,作為渠等之其他積極或消極資格條件,故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格審查辦法,以審認申請者之相關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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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未滿六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