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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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 2.曾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亦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 3.依前二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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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五條之一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適名詞
- 翌日名詞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1 條條文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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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