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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應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資格條件。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屬於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農民,無法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放寬五十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得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保障是類農民之退休生活,允宜一併放寬渠等人員亦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爰增訂本條。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依前條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且以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者為限。 二、屬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首次申請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曾依前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亦不受前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依前二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立法理由一、鑑於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退伍青農,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不受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故未參加農保之退伍青農,亦參照辦理,爰修正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規範,並修正相關文字,另增訂第二款,明定該等未參加農保退伍青農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符合之條件。 二、又依第一項第二款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日後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停止提繳,應允許再因職域轉換從農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如僅為取得提繳資格,俟晚年再次參加提繳,並不符本條係為鼓勵青年從農之規範意旨,爰參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曾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後,應於一定期間內再次申請提繳,始不受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應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資格條件。依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屬於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農民,無法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放寬五十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得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保障是類農民之退休生活,允宜一併放寬渠等人員亦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爰增訂本條。
一、鑑於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退伍青農,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得不受未領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故未參加農保之退伍青農,亦參照辦理,爰修正現行規定,移列第一款規範,並修正相關文字,另增訂第二款,明定該等未參加農保退伍青農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符合之條件。 二、又依第一項第二款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日後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停止提繳,應允許再因職域轉換從農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如僅為取得提繳資格,俟晚年再次參加提繳,並不符本條係為鼓勵青年從農之規範意旨,爰參照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曾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於停繳後,應於一定期間內再次申請提繳,始不受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前,可能從事其他職域工作,如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提繳,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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