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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2.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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