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中並沒有提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4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依據上述文獻針對此條款進行逐條釋義。
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應負責監理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以保障參加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應負責監理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以保障參加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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