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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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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學者,以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2. 2.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從文中並沒有提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4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依據上述文獻針對此條款進行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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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4 條規定:「農民退休儲金收支、保管業務及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農民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