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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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保管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 2.農民退休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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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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