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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二、為使農民得依其意願選擇提繳比率,且為避免提繳比率為百分之一點五等有小數點之情形,其提繳比率應以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等整數為限,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農民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按月提繳相同金額至其退休儲金專戶。 四、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為第四項規定。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二、因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明定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二、為使農民得依其意願選擇提繳比率,且為避免提繳比率為百分之一點五等有小數點之情形,其提繳比率應以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等整數為限,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農民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按月提繳相同金額至其退休儲金專戶。 四、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為第四項規定。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為鼓勵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並減輕農民自我養老之經濟負擔,於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調整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之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之比例,並修正相關文字。 (二)最低工資法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所取代,爰配合將「基本工資」修正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 二、因第一項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每月提繳金額比例,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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