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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民與主管機關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2.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3.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4.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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