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持自有農地或第二條之一以農會自耕農會員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其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續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保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的規定,持有自有農地的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時,若其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導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則可以依該辦法規定進行續保。這個條文的設立是為了保障農民在自有農地被徵收後仍能夠享有健康保險的權益。例如,如果一位農民申請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但其自有農地在申請後被政府徵收,導致不符合加保規定,則可以依照此條文進行續保。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法規
- 農保審查辦法法規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條文
- 第二條之一條文
- 徵收名詞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