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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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之續保期間如下: 一、被徵收:自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但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自有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日止。 二、協議價購: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
- 2.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者,須於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或協議價購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時,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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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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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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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