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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 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參加農保名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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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條例
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定情形,被保險人應檢具其自有農地被
徵收
之通知函件或協議價購契約,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續保,續保期間仍應依規定繳納保險費。
農會應於受理當月底造具名冊(格式如附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備查,一份留存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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