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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自有農地被徵收繼續加保辦法 第 4 條

  1. 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被保險人應檢具其自有農地被徵收之通知函件或協議價購契約,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續保,續保期間仍應依規定繳納保險費。
  2. 農會應於受理當月底造具名冊(格式如附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備查,一份留存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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